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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绿色通道”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6/21 来源:  阅读次数: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

法律援助维权“绿色通道”的意见

绍司发〔201037

各县(市、区)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精神,宣传贯彻新制定的《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五大工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扶残助残工作中的优势,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绿色通道”,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人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从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特殊需要出发,发挥职能优势,着力打造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平台,畅通残疾人维权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定”原则,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法律援助效率,努力做到“应援尽援”,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绿色通道”受案范围

(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四)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因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的涉农案件;

(六)残疾人其他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

三、工作措施

(一)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残疾人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对因为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残疾人维权案件,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案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二)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凡是符合条件的,要落实“四个当日”的工作制度,“窗口当日受理、领导当日审批、业务当日指派、律师当日介入”,并可根据案情的需要,向残疾人提供调解、劳动仲裁、法院审理、执行等程序一站式的法律援助服务,指派同一法律援助人员负责完成。

(三)加大法律援助“临街落地”接待窗口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的力度,已经设置的单位,要确保通道平缓顺畅、使用方便安全。配置必要的轮椅、拐杖等残疾人辅助器具。对行动不便、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可推行上门受理、电话预约等便民措施,实现应援尽援。

(四)加强对残疾人维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切实提高社会认知度,要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五大工程”和“扶残助残——法律援助专项行动”主题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门宣传活动。通过对援助案件的宣传,以案说法,进一步引起全社会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视,使残疾人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其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五)整合资源,密切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人维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沟通联络和配合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绍兴市司法局                 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年五月十三

 

主题词:司法  法律援助  绿色通道  意见

  抄送:省司法厅,省残疾人联合会。                   

  绍兴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7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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