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绍兴市司法局志愿服务队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分局)、市劳教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和《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及《关于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0〕79号)精神,经研究,建立绍兴市司法局志愿服务队。
一、志愿服务队组成
队长由吴永星副局长担任,吴刚、史樟裕为副队长,服务队办公室设在局政治部,陈松、王明君同志为联络员,服务队人员由局机关和市劳教所全体干警职工组成,并全员参加、集体注册为“市级机关志愿服务总队”队员。
二、主要服务内容
(一)宣传文明规范。开展市民公共行为规范、文明礼仪的宣传和劝导,引导市民讲公德、知礼仪。
(二)加强卫生保洁。到结对社区和其它公共场所开展清扫垃圾、清理堆积物或卫生“死角”、清除城市“牛皮癣”等活动。
(三)维护公共秩序。组织文明交通宣传和公共秩序维护活动,共同建设良好的交通秩序和有序的市容环境。
(四)参与治安巡逻。在居住地参与社区治安巡防活动,维护小区安全稳定。
(五)绿化美化环境。宣传生态文明观念和环境保护知识,开展保护生态环境活动。
(六)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组织志愿者为孤寡老人、空巢老人、残疾人提供生活救助和照料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
(七)普及科学知识。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卫生保健咨询活动,提升市民科学素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八)开展法律援助。为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九)宣讲形势政策。运用多种形式向基层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讲形势任务。
(十)开展便民利民活动。立足本职,积极为市民提供各种延伸服务和便民服务,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三、基本要求
(一)服务队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服务时间,组织集中性志愿服务活动,并要求干部职工各展其长,自主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干部职工志愿服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干部职工要积极参与各种形式和内容的志愿服务活动,每年利用非工作日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6小时。共产党员要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党组织对党员参加活动情况要进行考核。
(三)要立足实际,坚持集中活动和零散活动相结合,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活动,在服务他人和奉献社会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受到教育、作出示范。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与“争创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
(四)要将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情况,作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先进处室评选的前提条件,列入机关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干部职工参与志愿服务的情况,作为评先创优、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一○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司法 志愿者服务 通知
抄送:省司法厅,市委办、市府办,市委政法委、市直机
关工委、市文明办、团市委。
绍兴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0年7月9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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