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儒岙镇被县司法局确定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乡镇之一。9月,全镇分别召开了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和社区矫正对象交接仪式,标志着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真正由公安派出所转向司法所。这种主管部门的角色转移,不仅是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增加“教育改造”的内容,同时也是整合各方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把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工作纳入到全社会的维护稳定机制之中。社区矫正作为司法所的一项新工作,也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技能成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一个思考重点。
一、社区矫正的宏观背景及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1、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由来及现状
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制度,其中有政府管理的少年管教所、工读学校,也有属于社区性的、群众性的帮教制度,这应该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雏形。在1989年8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罪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可以作为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的执行机关”,“要依靠群众对监外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切实落实监督考察措施”。在1995年2月21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中规定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在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而上海早在2002年8月就率先在徐汇、普陀和闸北三个区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25个省(区、市)的5865个街道乡镇展开,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15.1万人,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不到1%。下一步试点将扩大到整个辖区。
2、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
3、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占服刑人员的比例还比较低。从数量上讲,管制刑适用率为1.26%,缓刑适用率为14.7%,假释率为1.63%,监外执行罪犯占押犯总数的1.13%。与国外社区矫正的比例相比,显得过低。从对象上讲,目前只是原则上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但条件又相当的苛刻。因此,专家分析,未来社区矫正的比例将要很大提高,逐步提高到40%以上;并要在两个层面上考虑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一是从年龄和生理角度看,未成年犯要优先适用社区矫正处遇,老、弱、病残、孕也应尽可能从宽处罚,适用社区矫正;二是从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角度看,轻罪犯和过失犯,从有利于改过自新出发,能社区矫正的就绝不监禁矫正。
二、社区矫正之常见罪刑及特点
(一)刑法中涉及的罪刑
刑法中共规定了十大罪刑,涉及罪名434个,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涉及罪名12个;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罪名43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涉及罪名97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涉及罪名37个;侵犯财产罪,涉及罪名12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涉及罪名122个;危害国防利益罪,涉及罪名21个;贪污贿赂罪,涉及罪名12个;渎职罪,涉及罪名35个;军人违反职责罪,涉及罪名31个。
(二)社区矫正之常见罪型与特点
1、社区矫正的类型
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5种类型的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其中刑法总则第四章第五节专门对缓刑作了具体规定,严格限定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刑。
2、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具体触犯的刑法罪名及特点
对我镇交接仪式前调查到的32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析汇总,发现各类矫正对象触犯的罪名以及管理中存在的情况呈现了一定的特点。32人中剥夺政治权利1人,监外执行1人,缓刑30人。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的执行,监外执行是由于重大疾病保外就医,人数较少,所以这里不再详述。下面我主要就缓刑对象作一个分类。
在30名被判缓刑的矫正对象中:涉及的罪刑主要是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七大类型。具体罪名包括:交通肇事罪的有6人,年龄都在35岁以上,全部已婚有子女,全部参加了交接仪式,实现了正常管理;非法拘禁罪7人,其中4人属于同村同案犯,6人已报到,1人于交接仪式前犯新罪被刑拘;寻衅滋事罪3人,都是80年代后出生的年轻人,最年轻的只有20岁,而且其中2人经通知未参加交接仪式,目前尚未报到;故意伤害罪2人,其中1人属于未成年犯罪,1人尚未报到;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盗窃、抢劫各1人,年龄都较轻,在35岁以下,其中1人尚未报到;毁坏财物2人,年龄都在35岁以下,其中1人尚未报到,且有犯罪前科;非法经营罪1人,45岁以上;滥伐林木、窝藏罪各1人,均已报到;挪用公款1人,参加了交接仪式,并实现了正常的管理。
三、不同罪刑矫正方法浅析
从以上情况归纳总结,我们按矫正对象的常见罪名作一个简要分析,以找出同一罪名的矫正对象的共同管理方法。
1、交通肇事罪:因交通肇事被判缓刑的矫正对象占全镇矫正对象的20%左右,比例较高。这部分人多为中年,对于社会已经有较全面的认识,原本家庭生活较好,因为遭遇交通事故,不仅使家庭经济面临巨大压力,也因吊销驾驶执照,要重新就业。因此他们一般不会重新犯罪,脱管现象不容易出现。但是因为是过失犯罪,在犯罪认识上,一般态度不太严肃,服从管理上会差一些。对于这些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抓紧请假等管理制度,实行普管、宽管处遇即可,在重新就业上可适当给予重视和照顾。
2、非法拘禁罪:触犯非法拘禁罪的社区矫正对象一般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主要是缺乏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引起。同时可能会有很多同案犯,甚至是同村的同案犯。但这个类型中年纪较轻又没有正当职业的矫正对象往往是一个工作的难题之一。因为他们不懂法,现在有很多民间的高利贷,他们经常因交友不慎被招募在这些地方,容易重新犯罪。
3、寻衅滋事罪:触犯这个罪名的社区矫正对象一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年纪轻,有不少是未成年犯罪。法律知识相当缺乏,对社会认知又不全面,在加上年纪轻,情绪波动大,很容易重新犯罪。在服从管理上也很难做到,甚至不少不来报到,也很难联系。对这些矫正对象的管理,主要跟矫正未成年人的方法相似,要加强与家庭、学校的联系,以心理辅导和促进他们就业、就学为重点,平时加强联系,同时多组织法律、心理、交友等方面知识学习活动。
4、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盗窃、抢劫、毁坏财物罪:触犯这些罪名的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与寻衅滋事的矫正对象一致,方法也类似。重点在加强教育改造,防止脱管和重新犯罪。
5、非法经营、滥伐林木、窝藏罪:触犯这些罪名的矫正对象,一般多为中年人,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多为过失犯罪,一般能服从管理,与交通肇事罪的矫正对象存在很多共同之处,方法上也类似。
6、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矫正对象是一些特殊的犯罪主体,罪名一般涉及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因为原本都有一定的身份,所以在管理方面能服从管理。但是较重视面子,多希望能够尽量保密,因此在正常管理中,要适当处理好保密与管理的关系。
新昌县司法局儒岙司法所 石柏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