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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应试人员: 2009年7月3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根据该公告的要求,现将我市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09年7月23日至30日,向报名地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申请人可从浙江省司法厅、绍兴法治网网站自行下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逐项如实填写,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于2009年7月30日前交绍兴市司法局审核。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2009年7月22日起3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市司法局办理本人报名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大学毕业后本人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资格申请人,按照上述方法办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除须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外,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以下复印件均需A4纸):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份。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籍簿及其复印件3份; 3.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3份;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照片背面居中写上准考证号和姓名)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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