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 网站新闻 >> 法制宣传 >> 普法资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专辑

发布时间:2008-05-27 来源:  阅读次数:

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2、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答: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一种指导关系。

3、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是多长时间?

答: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4、村民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5、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6、候选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7、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哪些事务?

答: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村的重大事情。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以下事项需要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施行:

(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10、村民如何行使罢免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