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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出台《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8-19 来源: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当前突出的劳资、医患、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校园伤害事故、物业、消费等具有较强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绍兴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意见》要求绍兴市要经过努力,切实加强专业调委会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机制建设,形成覆盖主要行业、适应突出矛盾调处基本需要、功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真正便民利民的专业调委会建设新局面。

《意见》要求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中遵循依法组建、政府主导与民间性相结合、工作创新原则。

《意见》强调了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是要加强组织建设。当前医患、劳资、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校园伤害事故、物业、消费等纠纷突出,卫生、劳动保障、公安、环保、教育等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组建工作。要积极探索专业调委会组织建设的多元化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借鉴外地政府牵头组建联合调委会、内设不同专业调解室的做法,建立机构相对统一、又有专业分工的综合性调解机构。一时难以设立专业调委会的,可以充分依托现有乡镇(街道)调委会,设立相关专业调解室。在专业调委会组织建设探索过程中,要十分注意既满足专业需要,又尽可能重心下移、方便群众调解。二是加强业务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专业调委会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帮助调解人员掌握行业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和提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监督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向广大人民调解员传授法律、文化等有关方面知识和调解工作技巧,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指导专业调委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纠纷接待、登记、例会、业务学习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三是加强机制建设。1、指导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由特定纠纷涉及的主管职能部门、公安、司法、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业调委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联动协作机制。在司法行政部门内部,通过整合司法所(乡镇、街道调委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资源,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在各调委会之间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在专业调委会调解过程中,建立健全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的大调解联动机制,3、专业咨询机制。建立由资深律师、法官、相关专业人士和调解员等组成的专家库,接受专业调委会的咨询或应邀参与调解。4、保险理赔机制。将医患等特定纠纷的调处与保险理赔相衔接,经专业调委会依法调解后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保险赔付的依据。5、公益公助机制。采取政府补贴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办法,为专业调委会建设和开展工作提供财力资助,帮助专业调委会逐步过渡到行业自治、自立。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试行专项资金制度。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就本地区主要专业调委会建设实施计划于831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基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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