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调解处理办法》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长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医患纠纷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且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现有的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都不同程度存在弊端,不足以全面妥善地处理医患纠纷。
在考察宁波市、诸暨市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工作的成功经验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过多次酝酿和反复论证,最终形成《绍兴市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办法》。《办法》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要求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二是引入了由调委会处理纠纷的第三方调处机制。
《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的职能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同时规定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能: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等。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医患纠纷调解的范围、程序。《办法》规定赔偿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超过一万元的,医院无权自行解决,须有医调委负责调处,同时对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或患方提出赔偿金额超过20万元的,当事人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
《绍兴市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有着重要意义。
市司法局筹建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已经完成。下一步将对绍兴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进一步推动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不断完善。(基层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