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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08-07-07 来源:  阅读次数:


  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规定,目前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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