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规定,目前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