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2004年5月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发通[2004]88号)二十一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监督联系电话: 0575—85156253(绍兴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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