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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08-08-27 来源:  阅读次数:
1、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的任务有三方面。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2、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4、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哪些职责?

答: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5、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6、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7、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8、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9、社区矫正经费用于哪些开支?

 答:(一)承办社区矫正工作业务。费用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宣传培训费用、突发事件处置费用、信息系统维护费用等费用。

  (二)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包括台账档案费、培训教育费、社区矫正工作者聘请费用、社区矫正志愿者补贴费用、公益劳动场所补贴费用、对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及跟踪管理等费用。

  (三)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装备。包括乡镇(街道)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办公装备等费用。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社区矫正的其他必要开支。

10、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督促、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完成上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11、社区矫正各有关单位的职责有哪些?

 答: (一)人民法院的职责

  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保外就医和决定保外就医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三)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责令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相关社区矫正组织,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四)公安机关的职责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处理。

12、诸暨市司法局提出“五加一” 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模式指什么?

答:就是乡镇(街道)司法员、驻村指导员、社区民警、村(居)干部、矫正对象亲属五个方面力量结对进行监管帮教,共同矫正一名社区矫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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