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指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是国家繁荣昌盛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实行法治,保障人权,这是中国人民长期追求的政治理想,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 中国共产党自建国以来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进行了不断的在实践中摸索,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在“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引下,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中国的人权事业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不断深化,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中国人民终于在自己的宪法上写上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法治目标。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吸取了中西方国家在法治建设中的经验和积极成果,在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中,也形成了自己的法治理念.本文通过对我党法治理念的深刻阐述,分析法治理念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影响,希望抛砖引玉,以期对我国法治实践有所裨益。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涵和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定义和内涵 “理念”是由柏拉图首先提出来的。在柏拉图看来,“理念”是表现现实的同类事物中的各个个别事物的共性的概念。他认为,由人们感官所认识的现实世界中的各个具体事物是易变的、不真实的,而理念世界却是恒定的、真实的存在;现实世界的个别的、具体的事物只是恒久、真实存在的理念的摹本。可以说,理念是具体的、个别事物存在的本质和原因。当代人们借鉴了柏拉图思想中积极的方面,进而总结出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关于法治的理论、理想和信念。而汪太贤、艾明则认为:“在当代各种语境中,法治主要是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的:在理念上,法治是一套治国的理论学说;在实践中,法治是以至高无上的法律建立的一种统治模式和秩序状态。”因此,法治理念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在法律中找到的基本理论规则和原则,也包括在实践中所增加的理论规则和原则。谢鹏程给法治理念下的定义是:“法治理念是反映法治的性质、宗旨、结构、功能和价值取向的一些达到理性具体的观念和信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更新、执政理论的创新和执政实践的发展,是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的又一次与时俱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要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理念。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其意义在于,既能充分的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就要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的重要价值标准,它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执法为民,就是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 3、保障人权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终目的。“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律的首要标准。我们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人权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法律的作用有多种,其中最重大的功能和核心价值是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可以说,人权保障的理念是整个法律理念的最高层次。 4、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条件。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要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尺度。 5、服务大局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决定的。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根据全国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而凝炼出来的,是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出发制定和部署的。因此,坚持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是法治建设的伟大历史使命。 6、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保证。在法治的范畴内,党的领导是通过依法执政实现的,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不仅要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带头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政这一概念,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政治和社会发展认识深化的成果,是党中央领导集体政治智慧的结晶”。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1、先进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理念,代表了先进的社会发展模式和先进性。政治制度具有指导、规范、协调、系统的先进功能。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科学发展的先进性,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2、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标,必然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是“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精神的鲜明写照。 3、继承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非一日形成,而是我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法治建设中逐渐探索、系统分析、科学提炼而来的,体现了几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广大法制工作者的智慧。例如,具有鲜明中国司法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调解制度,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依然采用了这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验继承性的一个生动例证。 4、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国情出发,处在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中,她不是一个孤立的体系,而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勇于汲取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精神成果,学习其他国家法治建设中已经被实践证明具有普适性的规律。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步和发展 (一)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坚持杜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以其一贯倡导的民主法制思想为基础,以“文革”中的法律虚无主义为借鉴,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任务。中共在新时期的法治理念是以邓小平提出的民主法制思想为核心和基调的。邓小平深刻认识到民主法制建设对稳定政局、保障民主权利、促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12月18日在党的十一届全会上,全党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既是对邓小平前述主张的完全认同和肯定,也是对今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致蓝图的勾画。在新时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构想和规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坚持民主与法制相结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思路;十分明确肯定地强调了加强民主、健全法制是战略性的统帅全局的方针,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方针政策,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这对于树立法制的权威,实行“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3)明确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4)加强法制宣传,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重要讲话,中央专门做出了实行普法教育的决议,使法律在人民中的权威大大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 (二)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1992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上提出了: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有一个较大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提出和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对法制的理论研究提出了迫切的需求。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定的步伐,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民日报》发表评论认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 同年3月又在“九五”纲要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第一次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将其作为国家的战略目标加以规定。 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 “十五大”报告中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提出的新的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在治国方略上一个历史性的飞跃。从“法制”到“法治”,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实是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反映了治国方略的质的飞跃,标志着中国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彻底摈弃“人治”传统,坚定不移地沿着法治之路前进。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确立和坚持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法治理念,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新发展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确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就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非常重视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的完善,通过在宪法和法律上全面确认和规定,使公民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为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基本人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作为党要努力实现的奋斗目标首次写入党的文献,同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主题纳入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战略之中。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党和国家建设的主题中。重申要“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写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入宪使人权概念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由党和政府的意志和价值理念上升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行动纲领和奋斗目标,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人权”概念政治、法律地位的确认,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讳言人权到党和政府在文件中予以确认、再到写入国家宪法的发展过程。这标志着中共以人权为核心的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并且不断丰富。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步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一)促进了执政党执政方式的转变和完善 改革开放后,党如何执政,如何处理党政党法的关系成为法治建设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新时期对民主法制建设的探索,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系列有价值的法治思想,用这个思想来统筹党政党法的关系,使中共的法治理念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促进了党政党法关系的合理定位,促进了党执政方式的转变和完善。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1、党政关系的合理定位。在半个多世纪的执政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关于民主执政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建立了民主执政的制度体系,并正在积极探索民主执政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中国共产党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党的各级干部民主作风明显改善。随着党的十五大提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理念,将党政关系纳入法治轨道,逐渐实现党政关系的法治化。2、党法关系的合理定位。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法治思想,确立了全新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执政。这是我们党全面总结半个世纪以来执政的历史经验积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主动应对经济全球化和错综复杂的国际局势所提出的战略性论断。纵观我国的历史经验教训,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正确处理了党政党法关系,践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执政方式的转变和完善既反映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治国执政思路一以贯之的理论探索,更反映了党对治国执政方式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 (二)推动了执政党和国家机构制约监督机制的建立 权力监督与制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之一。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发展进程,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现代政治社会中,政治的核心问题就是政治权力的形成和有效配置问题。只有使政治权力处于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下,才能正常合理的运作,才不至于使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人滥用权力而导致民主制度的破坏。邓小平指出要逐步推进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推进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逐步树立法制的权威,建立强有力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从而能够更好地解决腐败问题。 1、推动了执政党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使得党的自我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这种自我监督是权力体系内部的相互制约和限制,具有一定的自我净化功能。从理论上讲,共产党的先进性赋予党一种自我净化功能,使得执政的共产党能够实行自我监督。2002年1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施行,这是中国共产党法治理念的不断丰富也促进了党内自我监督体制的完善。近年来,中国共产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了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等制度,在内部加强了对党员的严格管理,充分地发挥了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重大作用。 2、促进了执政党外部监督机制的建立。(1)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民主党派对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大通过立法来制约执政党的权力,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政协通过参政议政也加强了对执政党的监督。目前这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并且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2)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对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一个重要的监督渠道。在当前,新闻媒体己经成为人民群众了解国家大事、国际动态的一个桥梁。对于当前的反腐败问题以及当前人民所关心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都在第一时间通报。总之,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监督真正实施了人民群众赋予他们的神圣使命。 3、促进了国家机构外部监督机制的建立。(1)人大的法律监督不断完善。人大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加强了反腐倡廉的立法工作,努力从法规上建立起依法行使权力、预防腐败行为的制约机制。通过听取 “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和评议等形式,依法行使质询权、罢免权,加强对行政、审判、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他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清正廉洁。(2)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制衡不断完善。由于分工不同各行其职,但它们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提高了工作效率。(3)社会公众监督的透明度加强。党和政府始终把公开透明化贯穿于各项制度和各种权力运行过程,使立法、行政、司法领域的权力运行活动做到公开透明,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认真落实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 “阳光作业”。通过广泛征询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总之,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进行,对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也纳入了法治的轨道,2006年通过的《监督法》,是将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的标志,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三)推动了公民法律意识的确立和强化 我们要建设法治社会的意识不仅要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实现法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重视法律的宣传教育。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新闻杂志和社会生活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事情:有妇女不堪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求助于法律的援助;有业主手持宪法与众邻居组成人墙阻止强制拆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居住权;有农民为土地、树木的承包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的;有旅客为火车票春运涨价而起诉铁路部门;有居民为维护自己住房的 “采光权”和保护自己免遭噪音污染而愤然起诉;有因教育乱收费将学校搞上法庭;有农民工因为拖欠工资而找仲裁委员会解决,甚至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15”维权事件也在生活中经常上演,这样的事情数不胜数,这说明近些年来,广大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行政诉讼法》的通过实施以及2005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法》,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法律武器。因此,在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中,在通向法治的道路中,我们党一贯坚持培养公民法律意识要从娃娃开始。强调法制意识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最终的目的就是通过这种意识形态的教化,使广大人民充分认识到法律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是为权利而存在,从而激发人民对法律的感情,自觉地遵守法律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绍兴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金利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