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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证法律服务之思考
——绍兴市司法局副局长吴永星调研感悟

发布时间:2008-06-11 来源:  阅读次数:

按照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开展市级部门领导“走进基层优服务、创业创新促发展”专题调研的通知》的要求,本人结合自己分管的工作,选择创新方法,使公证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课题,走访调研了上虞市百官街道新建村、嵊州市金庭镇金庭村,从调研的情况看,农村中已经有大量的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进入了公证领域,诸如遗属公证、瞻养公证、析产公证、抵压公证等,公证在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方面显示出了独特的优势,充分证明了公证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事前防范,方便农民、贴近基层,能够依法、及时通过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有效地调节和预防农村各种经济社会矛盾和纠纷,保障民商事活动的交易安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维护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一些因素制约着公证在农村的服务。如何更好地发挥公证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作用,是当前公证工作应重点思考的问题。

一、农村公证法律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证机构服务农村的意识与农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的趋势还不相适应。做好农村法律服务工作是公证机构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职责,也是加快公证事业发展的内在需求。一方面,在党和政府对农村建设加大力度和相关政策扶持下,村级物质基础逐步夯实,农民在村级法律学校得到广泛的普法教育,法制意识普遍增强,以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已逐步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但另一方面,从当前公证工作来看,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还未从思想上、行动上真正转到为农村服务上来,还未能主动抓住为农村服务的有利契机,积极介入农村天地,占领农村市场,拓展公证的服务领域,还是等村民找上门来办证。

2、公证机构涉农服务领域与农村经济建设发展涉及领域还不相适应。加快新农村建设是以调整城乡经济社会结构和农业生产结构为抓手,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抓好集体财物和农民负担的管理。所以公证机构应围绕上述领域对农民在经济建设中的行为进行引导,预防新的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特别是农村招商引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产品加工业、农民外出务工合同等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需求,都是公证机构要认真探索、提前介入、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领域。而目前公证机构为农村服务涉及的领域还不够宽,多数还限于一些传统领域,如租赁合同公证,民事领域内的继承、析产、遗属、赡养等公证,服务农村有关领域的覆盖面不够广和深。

3、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公证服务的平衡覆盖面还不相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公证对农村服务的不平衡性比较明显。经济发展快、条件好的村,公证需求大,公证机构也乐意积极面向,而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村则公证需求也相对较少。如新建村的农民办理公证的事项和数量就比金庭村的农民办的要多的多。特别是有的农村集体经济还相当薄弱,农民生活还比较贫寒,有的虽在法律上有需求,但面对公证费用常常选择退却,而且经济薄弱村的村民对公证的知晓度也不及经济较好的村的村民。公证机构为了不“劳民伤财”也不愿意到经济薄弱村去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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